要求商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0 11:32) 点击:201 |
消费者和用户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产品的瑕疵通知给销售者。如果消费者和用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既可以推定销售者交付的产品不存在瑕疵,消费者和用户在以后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销售者可不承担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必须注意,如果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又未在销售时明示告知的,则无论在何时消费者、用户提出质量异议,销售者都应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具体可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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