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本士
王本士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本士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多式联运单据内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5 10:27)    点击:62

  

  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十五项内容:一、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二、货物的外表状况;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四、托运人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时间、地点;七、交货地点;八、交货日期或者期间;九、多式联运单据可转让或者不可转让的声明;十、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十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十二、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等;十三、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十四、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十五、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的货物品类、标志、包数或者数量、重量等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者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处及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不加批注,则应视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的良好。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本士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本士律师,王本士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本士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5122053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本士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本士律师主页,您是第199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