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本士
王本士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本士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时隐匿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25 13:51)    点击:317

离婚时隐匿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

1、秘密购买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

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本士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本士律师,王本士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本士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5122053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本士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本士律师主页,您是第199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