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有哪些情形?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25 13:51) 点击:333 |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有哪些情形?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转移、隐匿的办法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从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仅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 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 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 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具体说来,隐匿财产的行为有很多种,只要是不让对方知道的财产转移行为,都属于隐匿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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